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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量:  发表日期:  2007-5-16 11:17:26来自: 2007-5-16 11:17:26

 

发布日期:[2006-6-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安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及其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阳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行政主管部门;受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安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建设单位(拆迁人)负责制。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与市拆迁办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责任书,并与拆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工程施工标准、规范、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拆除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资质管理。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由安阳市建设委员会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及《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管理。
   
第七条 拆除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拆除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承担,并依法签订拆除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承包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违反规定肢解分包。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15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拆迁办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屋拆除。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二)拆除建(构)筑物的结构、体积、面积及现状说明或竣工图;

(三)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工程的说明;

(四)施工队伍和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的防尘降噪等措施,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拆除施工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所需材料。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拆除范围和拆除期限内实施房屋拆除。

第十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实施岗位培训,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当对房屋拆除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完成后10日内,书面向市拆迁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拆迁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的内容对拆除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为:

1、建设单位、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对拆迁工程现场进行验收,并留取现场资料;

3、对验收合格的,发放《房屋拆迁场地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拆除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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