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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抓好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意见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需要做的主要工作。
《意见》特别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 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提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行业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
为保护农民工利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从事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意见还规定,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根据这份意见,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组织培训。
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天津:投资800万以上项目现场必须设安全经理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天津规定,凡是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