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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环卫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市容环卫事业的发展,创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发建设项目附带建设公共设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筑面积累计在4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项目(不含10000平方米),建设单位(业主)必须附带建设一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二类水冲公厕。 二、开发建筑面积累计在10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的项目(不含30000平方米),建设单位(业主)必须附带建设一座100平方米以上的一类水冲公厕或垃圾中转站。 三、开发建筑面积累计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必须附带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一类水冲公厕和12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中转站一座。 四、开发建筑面积累计不足4000平方米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块规划有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附带建设。 五、各项目要严格按照《林州市2001年—2020年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配建公厕、垃圾中转站。若项目用地范围内未规划公厕、中转站或公共绿地、停车场,具体由建委规划。涉及土地征用等问题,无法与项目同步建设的,可预交市政设施建设费用:需建50平方米二类公厕的,交纳建设费用5万元;需建100平方米公厕的,交纳建设费用10万元;需建垃圾中转站的,交纳建设费用25万元。 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的市容环卫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和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否则,该项目不予验收;需交纳建设费用的,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交纳相应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发证。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