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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规范整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
浏览量:  发表日期:  2007-4-26 16:17:50来自: 2007-4-26 16:17:5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秩序,保障公民土地权属不受侵犯,打击非法抢占宅基地行为,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开展宅基地规范整顿活动。现就有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宅基地规范整顿工作,要以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秩序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依据,针对我市农村宅基地的混乱局面,开展规范整顿。在整顿过程中,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整顿范围
        林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成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三、规范整顿的原则和内容
        (一)原则
        在规范整顿农村宅基地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本着有利于稳定团结的从宽、历史遗留的问题的从宽的原则。
        (二)内容
        1、1987年以前所有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等以非法形式取得的宅基地,以及虽经批准,但违法超占的,只要四至清楚,无纠纷、无争议,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且面积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倍的不再给予处罚,直接登记发证。
        2、1988年1月至1998年12月31日所有以违法形式取得的宅基地,包括未经批准、非法买卖、超占等原因取得的,处以2元/米2的罚款,处罚后进行登记发证。
        3、1999年1月至2007年1月1日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处以5元/米2的罚款后,进行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从严处理并进行拆除。
        4、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宅的从重处理,一律拆除。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又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可进行登记发证;原房屋拆除、塌陷后没有批准重建的,不予登记发证。
        6、对农村居民建新不拆旧的,旧宅院的土地使用权不予登记,一律无偿收回村集体,新宅院暂不登记。
        (三)宅基地登记发证
        1、土地改革时期,以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重新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2、宅基地登记发证提供上述资料:宅基地占地平面图、地籍调查表、有关罚款票据或居民用地许可证(原件)、身份证、村委会介绍信(说明符合规划,四邻无争议)。
        3、买卖房产取得的宅基地,在村委会出具介绍信的同时还必须出具买卖转让合同、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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