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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试行)
浏览量:  发表日期:  2008-6-23 9:40:01来自: 2008-6-23 9:40:01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林州市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林州市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林州市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建住房[2007]258号、豫政[2007]7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范围(北至鲁班大道外侧100米,东至东外环路外侧100米,南至天平大道外侧100米,西至王相路外侧100米)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居)民、开发企业和政府共赢。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可以由村(组)或居委会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独立改造,或联合改造,也可以成立公司自行改造。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发展和改革、房产管理、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以及人防、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有多个村民小组的自然村,可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改造单位,每个改造项目以城市规划道路网络为界线,应成方连片,原则上不少于20亩土地。改造范围内,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八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划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内容进行编制,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和规模;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4、根据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确定的社区办公及活动场地布局。

第十条 改造单位要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城中村改造修编性详细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房,经当事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原址维修。

第十三条 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规划、建设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域内违反规划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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