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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扎实推进节能减排 1、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林州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成立了由建委主任任组长,建委班子任副组长,各科(室)、二级机构一把手为成员的建设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业组,按各自职责分工,推进与管理节能减排工作。 2、落实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签定《“十一五”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将我市“十一五”污水处理目标任务和分年度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状,实行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3、加大宣传,增强节能减排意识。一是继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营造人人重视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有关部门、媒体单位协调合作,利用 “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增强社会节能减排意识;二是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标准的能力和水平。继续鼓励学会、协会、技术情报网和培训机构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会、培训班、技术讲座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会,宣传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让工作在一线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标准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三是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减排宣传工作。通过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和工程的宣传、展示,达到宣传资源节约、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4、严格建筑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实现。一是严格实施《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如没有节能施工资质的,不得参加招、投标;对节能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二是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在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节能技术指标和措施等;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销售和使用;三是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工作;四是组织开展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标准的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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