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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城市园林城市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省建设厅《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豫建规园[2006]24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的开展,现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2001年—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和《2001年—2020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的各类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必须留足25%以上的绿地面积;新建学校(教育科研体育)、机关团体(行政办公)、部队、文化娱乐(公共文化设施)、居住小区必须留足35%以上的绿地面积;新建医疗卫生(医院等)必须留足40%以上(休疗养院必须留足60%以上)的绿地面积;新建宾馆必须留足45%以上的绿地面积;新建公园、游园绿地率必须达75%以上。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的审批工作。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绿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审查后,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设计绿地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收取所缺绿化面积相应的易地绿化建设费。 五、项目完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际绿化面积进行专项复核,绿化率达标的,免交易地绿化费;绿化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必须按照所缺绿化面积缴纳相应的易地绿化建设费,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否则,市建委不得办理项目验收、备案等手续,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证明等手续和批准出售、出租。 六、易地绿化建设资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后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根据《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林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林政[2002]35号)和建设项目所处地段绿地面积综合价值,对我市易地绿化补偿标准及范围作如下界定: (一)四环路(指长安路、桃园大道、龙安路、红旗渠大道)外侧100米以内易地绿化建设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700元(含500元),具体范围是: 长安路(桃园大道—红旗渠大道) 桃园大道(长安路—龙安路) 龙安路(红旗渠大道—桃园大道) 红旗渠大道(长安路—龙安路) (二)四环路外侧100米以外至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即鲁班大道(原北三环)外侧100米、王相路(原西二环)外侧100米、天平大道(原南二环)外侧100米、东环路(原东外环)东侧山头以内,易地绿化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500元(不含500元)。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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